业 务 范 围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》规定,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如下:
   (一)证明合同(契约)、委托、遗嘱;
   (二)证明继承权;
   (三)证明财产赠与、分割;
   (四)证明收养关系;
   (五)证明亲属关系;
   (六)证明身份、学历、经历;
   (七)证明出生、婚姻状况、生存、死亡;
   (八)证明文件上的签名、印鉴属实;
   (九)证明文件的副本、节本、译本、影印本与原本相符;
   (十)对于追偿债款、物品的文书,认为无疑义的,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;
   (十一)保全证据;
   (十二)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;
   (十三)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;
   (十四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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